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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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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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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律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二、主要赔偿项目(按实际发生项目予以赔偿)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6、停工留薪期工资;7、护理费;

8、伤残待遇(按伤残等级区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级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10级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9、工伤死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伤残待遇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以济南为例,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27元。(下同)

 

4、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九)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注: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每人每月);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如何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亡赔偿金分配争议。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

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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