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材价格波动较大,苏州市住建局于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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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此前,国常会一周内两次点名大宗商品涨价: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
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最新消息工信部:钢材价格继续大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据中钢协消息,5月25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在南京组织召开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宣贯会。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指出,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规范产能置换的重要文件,并提出意见:当前钢材价格大起大落对下游行业造成较大影响,钢材价格继续大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
要严格执行置换手续,认真做好置换审核,切实规范产能置换的等实施操作。附苏州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
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05/57634395353b42bbaca50dc37cd6dd6a.shtml附甘肃文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来源:苏州市住建局、甘肃省住建厅、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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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单价合同实际工程量超过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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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拥有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分红权和认购新股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退股权和优先受让权: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侵权,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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