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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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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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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实践中各地各区仲裁委做法不一,具体参照当地裁判指引实行,涉及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诉讼策略错误导致仲裁/诉讼损失。

2、如遇劳动仲裁/诉讼,可致电专业律师:180-1193-3646。

3、转载请注明出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如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如再对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种制度有效节约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裁终局的情形如下: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

3. 新《规定》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一并纳入终局裁决的范围。

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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