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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释一下,承揽作业中,什么叫“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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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释一下,承揽作业中,什么叫“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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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的限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承受以下义务:1.协作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商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亦不得因行使监督权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时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时,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承揽人因此所受损失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

2.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对承揽人完成并托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商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

超出商定时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职责。3.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手续等花费的准则、时限、方式,合同中有商定的,按照商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则依通常准则支付。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限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手续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4.变换或解除合同时的损失赔偿义务,承揽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对合同两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私行变换合同。

由于定作物是为了需要定作人自己的特殊要求,故若在合同期间定作人不再需要定作物,根据经济原则,定作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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