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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在招投标中,投标文件中因为一处盖章没有盖到相应位置,会不会造成废标的情况,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问一下,在招投标中,投标文件中因为一处盖章没有盖到相应位置,会不会造成废标的情况,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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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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