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据此,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平均计算,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工资组成部分(如加班费、年终奖),亦应当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1]。
然而,“应得工资”应当理解为尚未扣除所有税费的“应发工资”,还是理解为劳动者实际领到手的“实发工资”,在司法裁判中却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当下,不同省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不少意见不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细化解释之前,这一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或将难以消除。
司法案例案例一: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伍某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月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案例二: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属于劳动者“实得工资”收入,不应当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8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据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本案中,王某虽称其月平均工资中还应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但该部分并不属于王某可以实际领取的货币性收入,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法定计算依据。
二审判决根据王某工资清单记载的实得工资数额认定其月平均工资,并据此计算胜狮公司应承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上述两个司法案例即为当下普遍而典型的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要认为,应得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第二种观点则主要认为,劳动者个人虽然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但是该部分费用并非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并不属于劳动者可以实际领取的货币性收入。
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应当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实得工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
对于“应得工资”,顾名思义,意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况且,从“应发工资”的概念分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既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即应当纳入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范畴。
其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二款“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规定,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依法属于职工应得薪酬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其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之规定,工资总额应当以用人单位支付所有的劳动报酬计算,并不以劳动者可以实际领取的金额来界定。
其三,在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应发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过程是用人单位以“应发工资”为基数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保、税费等费用——结果是用人单位将扣除各类税费后的“实发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从始至终,劳动者“应得工资”即为“应发工资”,劳动者将其部分“应得工资”依法交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将劳动者“实得工资”混淆为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得工资”的总额。
同时,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先代为扣除税费再支付劳动者剩余工资的方式,并不能否认劳动者先有“应得工资”后由用人单位代缴税费的一般逻辑,将其本末倒置。
总之,第二种观点将“应发工资”和“应得工资”加以区分,主要缘由可能在于认为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税费,缴纳后不属于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资,个人认为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这是因为,无论事后缴纳的各类税费由哪个部门收取,也不能否认该部分税费,系在事前属于用人单位应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中实施的扣缴,环节不同、法律关系不同。
如果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仅理解为“实发工资”,那么却以金额相较更高的“应发工资”为基数要求劳动者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强人所难?
结语劳动法领域一直是同案不同判的重灾区。尽管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现行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且各地方部门制定了意见不一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同一地区的司法裁量标准不一的问题。
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应得工资”理解为“应发工资”,个人认为与现行规范并行不悖,也更加符合常情常理。
附件: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规范性文件汇总[2]
序号地
区计算基数范围排除事项文件1北京市(1)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用人单位违法支付二倍工资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计算基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5条2广东省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四)条3广东省东莞市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
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三、5条4广东省广州市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年休假工资对应的期间跨越离职前十二个月,那么应当按比例计入其平均工资当中,而不应直接将全部年休假工资都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19条5广东省深圳市(1)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2)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未签劳动合同,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计算基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七条6广东省中山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报酬不纳入计算基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5.5条7黑龙江省(1)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数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3)无法确定的,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十二条8吉林省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
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四、14条9湖南省/未签劳动合同,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10江苏省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
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条11内蒙古自治区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4条、第17条12上海市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
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原则上不包括加班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13四川省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
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9条14浙江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未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工龄是按实年计算,既:每工作一年,工龄加一年。工龄:顾名思义就是指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时间,也叫做工作年限。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算为工龄:1、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2、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可以计算为工龄;3、自费出国留学的海归,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工龄。扩展资料:
一般按照标准全额交纳空置房的物业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如果可以,是单独起诉公司还是公司加个人?
公司欠款不可以起诉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费是按照产权面积的来收费的,即产权证上所标注的面积,这是包含公摊面积的,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来约定的。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货厢长4.2米的货车,其整车长一般为6米,且是单排座的,配装的发动机有很多种,其中常用的动力有490(全柴的、云内的、扬柴的,扬柴的就是潍柴的)、4100(云内的、朝柴的)还有大柴498的,高端动力有北京环保动力五十铃发动机4B1,这些车型都在你要求的价格范围内。目前这档车型福田、时代、东风都有,建议您优选全国第一品牌福田汽车。任何一种东西都要选择大品牌,福田时代全国销量第一,自有其第一的品质和第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补偿的计算基数应是应得工资。“应得工资”的概念,不同于实得工资,也不同于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资,也不同于工资组成项目中的基本工资,也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扣缴劳动者个人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不能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必须加上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扣缴的费用;用人单位也不得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其他低于应得工资的任何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
律师解答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其中,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
?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种情况,即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因为疾病导致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病休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因此,若员工在长休病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将大幅降低。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能够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还是应当以其正常工作期间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该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是如何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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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一年是病假工资,补偿金就按照病假工资算。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出特别限制,因此在由用人单位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N+1”的”N“与”1”究竟指什么?一、经济补偿金“N+1”中"N"的具体是什么含义? 所谓的“N”指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计算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一、社保基数是什么所谓的社保基数就是指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大家在缴纳社保时,都是根据社保缴纳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缴费的。社保基数是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一到十二月份,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往往今年缴纳的社保基数就是去年的平均工资。因为每个地区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在缴纳保费的时候缴纳基数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每个人缴纳社保的费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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