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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N+1”的”N“与”1”究竟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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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N+1”的”N“与”1”究竟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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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N+1”的”N“与”1”究竟指什么?

一、经济补偿金“N+1”中"N"的具体是什么含义?

所谓的“N”指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计算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N+1中的“N”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N+1中的“1”具体是什么含义?

所谓的“1”是指“代通知金”,其实“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找不到对应的概念的,它是人们日常习惯的一种叫法,落实到法律规定中,它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的,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N+1中的“1”并不是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需要支付的,其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以第40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同时,即使用人单位以第40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都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了。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N+1中的“1”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而“1”的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同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应该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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