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债务
是的,债务加入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除了债务加入还有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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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对方不知情的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1、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除外。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对婚姻
留置,顾名思义,就是扣留和搁置。留置权通俗地讲,就是把他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和搁置的权利。留置权在我国普遍存在,留置权的行使维护了公平原则,对债务人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也是一种压力和督促。比如,小王自幼习武,找铁匠打造了一把剑,剑铸成了,但是小王却说钱不够,让师傅先把剑给他,师傅加工费的债权没有实现,拒绝了小王的请求,并且把剑扣下,让小王拿钱来取剑。小王就是债务人,铸剑师傅是债权人,铸好的剑就是留置财产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消灭,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也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不可以主张全部债权。债权人如果免除一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就会加重其它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一人的免除,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产生免除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
婚前房子抵押贷款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负的抵押贷款,应当算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
当事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无力偿还债务,不会被拘留。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
股权转让新股东不承担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股权转让新股东不承担债权债务,如果原有的股东已经将认缴的出资额缴纳了,那新的股东就没有债务需要承担,如果原有的股东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额,那新的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债务,不成担的,公司可以起诉要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新股东不承担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正常情况下,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是股东个人就找个人,是公司就找公司,登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对债务加入并无规定,最高法院也未出台有关债务加入的司法解释。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对债务加入进行了定义,该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01《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民法典》第552条规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虽然没签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没有签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其配偶无需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如何处理
县级市还不起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县级市偿还债务。县级市还不起债务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会出具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县级市应当按照判决书偿还债务,不偿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强制县级市偿还债务的。一、债务人名下没有资产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其名下的财产会
近日,浙江宁波慈溪法院处理了一起棘手的债务人意外去世,亲属放弃继承遗产的纠纷案件。欠款人胡家源突然死亡,让手握41万元借条,还未收回分毫本息的隋勇方寸大乱,遂状告欠款人的四位至亲替逝者偿还付息,却得到放弃遗产继承的回应。 俗话说“人死债消”但是也有“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说法。现实生活中,债务人虽然死亡,但是其财产仍然存在,并没有完全消灭,可向其继承人或配偶追讨未完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
企业破产后债务还不上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夫妻一方贷款算不算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1、如果夫妻一方贷款,但是事后经过另一方的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