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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多缴税款超过3年是否还有权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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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多缴税款超过3年是否还有权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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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多缴税款超过3年是否还有权申请退税

实务中因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法规的不同理解和适用,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现象并不鲜见,一旦发现则必然涉及到退税问题。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主体不同,纳税人可以享受的退税待遇也有差异。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该条款的字面理解是: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而不受税款所属期限的限制;

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需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三年内发现。

但如果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超过三年期限,还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有无义务退还?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超过三年期限的,即丧失申请退还的请求权,税务机关有权驳回退还申请。

这种观点带来的潜在问题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必须立即退还,而纳税人发现的情形则受到三年期限的限制,这不仅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背离,也容易导致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将尽量避免自己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甚至可能造成权力滥用。

我们认为,纳税人发现的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只要纳税人申请,且能够证明确实发生多缴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当退还,但是对于纳税人发现超过三年多缴的税款,根据规定则纳税人无权要求加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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