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个人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1)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2)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3)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5)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6)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7)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8)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9)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10)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11)不得泄露知悉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以上的处罚主要针对已经取得合法资格的保险从业人员,二是对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本条第2款规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六条是怎样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违反《保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这个还真不好说怎么解释,您搜一下理解与适用,百度都有,我不知道您是那个角度不理解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
保险法释义第五百七十三条是怎样的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本条是对每一危险单位的风险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形成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危险单位这个概念,在本条中是指一次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
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判后答疑是再审的必经程序。你对答疑不服才可以再审,重要的是再审立案,这个程序不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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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网络赌博报警派出所核实后可以抓人的,但是不能随便抓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不会随便抓人。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