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XX,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再审申请人蒋XX与被申请人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民终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XX申请再审称,
1.蒋XX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蒋XX找到1975年来帮忙建房子的人家,包括曾经帮忙做地基、房顶、搬石头以及借钱给蒋XX的知晓当年建房内情的村民,证明: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家庭共有,亦不属于祖袭财产;讼争房屋是分家后,蒋XX和妻子蒋XX出资建造,以自己名义登记的产业,不存在蒋XX共有的情形;讼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原二审判决认定蒋XX作为长兄代表蒋XX一家办理权属登记,蒋XX有出资建房等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遗漏查明诉讼时效问题。1985年讼争房屋登记在蒋XX名下开始,蒋XX的权利就受到侵害,蒋XX长达32年之久才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翔安XX有两次大规模的农村宅基地的同意发证换证工作,蒋XX从未主张其权利,不合情理。2005年农村换证是家喻户晓的,讼争房屋换证的情况,蒋X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蒋XX将讼争房屋登记在蒋XX名下。
3.原二审根据1985年补办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手续以及公安部门户籍登记,认定蒋XX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讼争房屋为杨X、蒋XX、蒋XX三人共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建房时的家庭状态为准,建房时蒋XX与蒋XX早已经分成两个独立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蒋XX因合法建造房屋并依法登记的行为获得所有权。
4.原二审的错误判决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丧失平衡,使得善良的施XX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连合法利益都没受保护。而受恩者非但忘恩,甚至到了43年后的今天,想浑水摸鱼,不劳而获,尤其在农村社会的背景下,作出不公判决,不仅损害蒋XX配偶的合法权益,亦违反农村的公序良俗,影响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综上,蒋XX请求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中,蒋XX在一审中提供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姓名为蒋XX,总人口6人,包括成年4人,未成年2人。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2017年2月15日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显示,蒋XX户内成员为:户主蒋XX,母亲杨X,弟蒋XX,弟媳陈XX,侄儿蒋XX,侄儿蒋XX。审查期间,蒋XX提交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蒋XX等4名村民的询问笔录以及收费票据、户口本作为本案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属于蒋XX在原审中可以收集但未收集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询问笔录系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方制作,在蒋XX否认的情况下,不予采信。蒋XX作为家中长子,其代表家庭主持建造讼争房屋,有出资盖讼争房屋的事实符合农村一般做法,原审对此也未予以否认。收费票据上只有蒋XX的名字,亦和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只有蒋XX一人的姓名一样,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讼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户口本只是表明蒋XX学历是初中,具体毕业年份等并不明确,不能证明蒋XX在生产队的工作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讼争当事人的父亲早年过世后,蒋XX作为家中长子,代表该农户来处理家中事务符合农村一般做法,因此,原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在蒋XX的名下,并不当然认定该房屋仅属蒋XX个人所有,并无不当。蒋XX在建造讼争房屋前已结婚并另有生活居所,讼争房屋建成后,是蒋XX和母亲杨X的唯一生活居所,从建成后一直居住至今。结合补办的讼争房屋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以及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2017年2月15日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等证据可以明确,讼争房屋的用地性质是家庭的宅基地性质。蒋XX主张蒋XX在建造讼争房屋时年纪尚小,没有能力共同出资出力建房,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蒋XX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蒋XX享有讼争房屋的共有权并无不当。至于,蒋XX申请再审提出的其他理由,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蒋XX的再审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XX的再审申请。
高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决定再审,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的实质条件
土地纠纷的法院程序是: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土地证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备齐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到庭辩论质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审后不可以再上诉了。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时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做出后就立即生效,必须执行,如果仍然不服也不能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按揭的贷款房依法具有房产证。购房人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需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在房产证等相关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房管部门方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备案,设定抵押权。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
国内法院是两审终审治,两级法院的平均,如果对方没有强有利的新证据基本不会改判,可能性为零。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肯定有一个是不合理的,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个案件法院不会处理两次,除非是再审,那一定以再审的结果为准,原审就成了错的。如果不是再审发回重审等,一定不会有两次生效判决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
你好,一般来说,只要到职员满足退休的条件,且在职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请求的。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时,为之后申请相关赔偿,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
微商买到假货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按照协议约定,有没有关于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如果没有的话,对方服务不到位,多些催促对方按照合同履约,最后仍不行再起诉。
工伤赔偿需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首诊病历、就诊的相关病历资料。
您好,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根据您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退休条件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工人和干部都是年满60周岁; 2、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要求,至少缴满15年; 3、医疗保险累计缴纳年限要求,一般是男性缴满25年,女性缴满20年。 当办理退休后,社保局会根据退休人员不同的身份以此分类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保管,如企业的退休职工,这类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原工作企业进行办理结束
楼上太吵影响居民生活的可以报警。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即属于噪音污染,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法律依据:楼上太吵影响居民生活的可以报警。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
你好,依照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处理!
审,二审被驳回,向高院申请再审,材料给高院还是交给中院?
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