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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环境污染举报途径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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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环境污染举报途径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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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途径:

(一)12369 电话举报;

(二)来信来访举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 1 号);

(三)12369 环保微信平台举报;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举报;

(五)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举报;

(六)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举报。

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分类(500元到50000元不等):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1. 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 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苫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3. 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4. 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和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5. 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8. 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9. 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的;

10.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环境的;

11. 工业生产、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和营业性社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12.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1000 元奖励:

1. 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2.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4. 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 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不含)以下的;

2. 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 “黑加油点(站)(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4.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 6 倍(不含)以下的;

2.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4.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10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不含)以下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3.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5. 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6.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工业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 吨以上的;

7.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10 倍(含)以上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100 万元(含)以上罚款;

3. 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 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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