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
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性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本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并非参加淫乱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才成立本罪。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纠集、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
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21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1月25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梅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潘某在建平镇朗庭国际KTV815包厢唱歌,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一千元现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厢陪侍人员梁某、孙某彤放开玩,并让两人扒潘某裤子。
梁某、孙某随后将潘某的裤子扒下,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张某某在一旁观看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之后,潘某将梁某的上衣脱掉,用嘴亲其胸部。
张某某看到潘某玩的比较开放,就对孙某说“再给你一千块钱,你给我搞一伙”。孙某说“好”。张某某将孙某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为其口交,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
然后,张某某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乳房与其跳舞。临走时,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潘某到娱乐会所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张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在朗庭国际KTV唱歌后钱对不上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与潘某在朗庭国际KTV包厢内唱歌并与包厢内服务员发生手淫、口淫等行为。
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聚众淫乱罪,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2月1日,郎溪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19年3月19日8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证潘某路梁某龙孙某彤程某远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想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能说明被告人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被告人选择去朗庭KTV是因为那里的小姐比较玩的开,但是具体小姐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被告人自己不清楚孙某彤梁某龙提供性服务都是基于金钱交易,被告人并不是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不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淫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孙某彤梁某龙与张某某潘某路之前并不认识,她们提供性服务是为了获利,不具备聚众淫乱的主观目的,且卖淫女存在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应当孙某彤梁某龙二人计算在聚众淫乱的人数中;
被告人张某某在厕所内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没有对公共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朋友到娱乐会所并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内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邀朋友潘某路到朗庭国际KTV唱歌,并通过微信联系孙某彤预定了包厢。
两人到朗庭国际KTV后,张某某孙某彤说需要小妹,并潘某路各自挑选了陪侍女进入包厢(张某某挑选孙某彤)。
在包厢内,张某某用钞票刺激陪侍女,并提议两名陪侍女扒潘某路的裤子,两名陪侍女潘某路的裤子扒掉后,当着张某某的面潘某路手淫,之后,张某某潘某路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在包厢内吮吸陪侍女的乳房。
张某某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
张某某开始的意图是嫖娼,但其在朗庭国际包厢内实施聚众淫乱的行为,其嫖娼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许勤思
人民陪审员 陈礼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路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
1、犯聚众淫乱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实践中,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聚众淫乱罪的判处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当事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悔罪认罪态度等,一般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态度表现比较好,积极承认错误,真心悔过的,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法律依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淫乱”,
一、聚众淫乱罪如何判刑1、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并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规定,【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犯罪1、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
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一)概念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集3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的集体淫乱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你好,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分析是否违背女方意愿,有没有反抗不足以认定女方意愿,可能涉嫌犯罪
3人算聚众淫乱罪,如果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强迫他人参加的,在罪行方面上是会实行数罪并罚的。聚众淫乱罪的判处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参考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 一、3人算聚众淫乱罪吗 3人算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进行淫乱活动。 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讲述淫秽言论,数人在不同地点的网上裸聊的,
一、聚众淫乱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刑法第301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应当从重处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
后附:《聚众淫乱罪“雷区”及解析》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21刑初X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XX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6日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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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强制猥亵妇女罪如何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