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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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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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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XX受李X1邀约,驾驶鄂Q×××××白色XX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李X2)至咸丰县城“大坝”一麻辣烫餐馆就餐,席间饮用米酒、杨某酒。

同日21时许,张XX就餐结束后独自驾车沿解放XX、盐库路、楚蜀大道向高乐山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杨官大道望城XX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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