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买卖案例解析:两起军产房买卖合同,法院均认为合同有效。但是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判决解除。
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可以等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再要求过户履行。
A案
在本案审理中,就海淀房屋是否能够进行买卖等上市交易活动,本院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回复:已购军队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在军队尚未出台准入制度具体办法之前,已购军队住房不能进行买卖等上市交易活动。
你院询问的海淀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等上市交易活动,不具备过户条件。
根据审理阐明的事实,双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本案中,由于海淀房屋性质的特殊性,在现有的法规政策条件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故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出现合同僵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某方虽有过错,但并非恶意违约,现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双方可另案处理。
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B案
经查,由原总后勤部印发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军产房出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军队人员购买现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第二十条规定:“军队干部、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1999年12月27日,原总后勤部印发《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后营字第530号),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以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印发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就上述《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交易准入制度,本院向涉案房屋售房单位进行了调查,其答复表示虽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上市交易准入制度,但该准入制度至今并未建立,故事实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军队房改售房目前均无法上市交易,仅可依法继承。
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述强制性规定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主张《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所援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均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本院对关于确认《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协议书》属于有效合同。
就过户的反诉请求,涉案房屋系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军产房,虽然《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了“购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等内容,但该约定来源于当时施行的《军产房出售暂行办法》,《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7日施行时,《军产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故涉案房屋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应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本院查明的有关情况,虽然在购买涉案房屋后享有全部产权,且《协议书》属于有效合同,但由于《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上无法办理,故本院对过户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 不支持解除合同请求,不支持另一方过户请求。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能起诉解决。2、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交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以及确认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案例分析| 国有资产房买卖未经审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引言:国有资产房通常是指房屋产权归属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所以在产权流转时须遵循较之普通商品房权属流转更为繁琐和严格的交易程序。这种程序通常是指产权转让前的前置审批程序、评估程序等,如未履行,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给予司法否定性评价。本篇案例主要表明:国有企业转让国资房未经审批,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关财产应予返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原告诉称赵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退房款4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和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想在北京买房,通过中介认识孙某华,孙某华称其有小产权房出售,且“小产权房已得到国家认可”。原告于2011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被告也依约交付了房屋。后原告发现村里镇里都没有涉案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租合同效力是什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返租合同一般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沟通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应由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租合同效力是什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具体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当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您可以以通知等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需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依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方法。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以起诉的形式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无效合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判决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关财产应予返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以下七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3)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5)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无效:1、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买卖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4、买卖合同的内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5、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认定合同无效: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后合同没有被其代理人追认。三、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五、签订合同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
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子的所有权有多个人时,房子在出售时,同等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这种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6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退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宣称卖房,通过原告的亲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两间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3、产权主体有问
一、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第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合同内容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过当事人签字后即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该购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 第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只能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所以您不能享有所有权! 二、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有下列情形及其他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订立合同后卖家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订立合同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做抵押的事实;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和普通合同一样,具体如下: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2.赔偿损失。合同被
一、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