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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合法调岗?最高法院明确调岗的六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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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合法调岗?最高法院明确调岗的六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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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

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

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

7月底,孙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要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孙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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