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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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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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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将八个标段分包给八家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连续施工。与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多次通过夜间自发阻拦施工、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维权。

该施工单位曾因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屡教不改。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八家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

施工单位以其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其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

施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施工,虽已被采取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结合法院夜间现场调查、居民在家中刻录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八个标段距离原告居住距离的远近,酌情确定相邻的三个标段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人民法院结合原告的受损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时长、本地区其他因项目施工导致噪声污染补偿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因法庭辩论终结时,夜间施工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停止夜间施工的请求未予支持。

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的情形,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该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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