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与其同事朱某于2016年8月23日14时40分许前往某市某小区办事,途经该小区7号楼时,被该单元抛出的袋装建筑垃圾(吊顶石膏线)砸伤,其同事随即报警并送原告往医院入院治疗,并随同公安人员前往各住户进行现场调查,该小区7号楼一共有七层,一层为铺面,二至六层均已有住户入住。
二、调查与处理
本案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亦当场进行处置,并与原告同事前往各住户家中进行勘验,仅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录像,但未采取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对抛掷物进行比对来确定涉案抛掷物可能产生的楼层及住户,以此确定实际侵权人或排除其他住户加害的可能。
本案中,因时间跨度等客观原因,仅能够在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及结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录像,运用逻辑推理、辩证关系等方法,依靠生活经验、结合抛掷物来源及与各住户家装比对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推断最大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
依据证人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录像及本院实地勘察所拍摄的比对照片推断以下法律事实:
1.事发时,该单元开窗的仅为五楼何某家及四楼马某家,该窗口与事发地成垂直线,从理论上四楼、五楼均有抛掷建筑垃圾的可能,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场后,先与证人朱某前往四楼、五楼进行查勘,确认五楼何某已装修且正在对家装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经比对其家装屋顶石膏线与抛掷物石膏线花纹、大小均一致,该事实与本院前往其家中进行比对照片确认一致的事实相印证,不能排除其进行抛掷的可能。
2.事发时,四楼马某本人未在家中,公安机关勘察时其家中工人正在铺设地板砖,并未进行屋顶石膏线的装修,产生石膏线垃圾的可能及抛掷行为基本可以排除。
3.在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时已确认该单元左侧六楼赵某、三楼刘某家中无人,经事后比对,六楼家装屋顶石膏线花纹与抛掷物石膏线的花纹有很大差异,结合二人不在家中亦可排除两住户家中产生石膏线垃圾及抛掷行为。
4.公安机关虽未对二楼住户胡某家进行查勘,但证人朱某证实:事发时其进入该住户家中进行查看,该住户家已装修完毕并已入住,经本院进行比对,其家中石膏线花纹虽与抛掷物花纹相符,但大小不一致。
结合原告伤残状况及该住户楼层与地面的距离,亦可排除该住户抛掷行为。
综上,推断五楼何某应为实际侵权人,基本排除被告六楼赵某、四楼马某、三楼刘某、二楼胡某加害的可能。
三、法院判决:
1.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7448.4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原告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高空抛掷的袋装建筑垃圾致人受伤纠纷案,原告在该小区7栋西侧楼底受伤,从理论看上该单元2楼及以上3、4、5、6号西侧住户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在无法确认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各被告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业主及家人不在建筑物中或对致害物石膏线的产生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各房屋业主并不当然免除补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五、律师建议
高空抛物时物品下落速度快,冲击力度大,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行为。有数据表明:一个 30 克的蛋从 4 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 18 楼丢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 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这种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同时基于该行为的随意性、隐蔽性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公众可能造成的威胁性、以及侵权责任人难以及时查明,国家立法对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即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负责是其应承担的风险,这样也利于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加强自律和社会公德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 1254 条的规定,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侵权人即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包括正在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3)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比如,经常维护建筑物、经常提醒使用人不要往窗外抛扔物品等,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那么小区发生高空抛物砸伤人又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同楼居民该如何自证清白呢?
根据《民法典》第 1254 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比如在上班,无法实施抛物行为。
二、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比如,掉落的鞋子是 45 码的鞋子而自己只有 39码的鞋子。
三、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如自己住在一楼,从掉落的角度看不存在可能。
一、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由抛物者承担赔偿的责任,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外。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粘贴的外墙砖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掉落伤人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了保修期,责任由物管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物管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秉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粘贴的外墙砖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掉落伤人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了保修期,责任由物管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物管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秉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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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物业方有责任吗1、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如果物业没有履行相关安全义务,造成高空抛物发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找不到高空抛物肇事者物业有责任吗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粘贴的外墙砖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掉落伤人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了保修期,责任由物管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物管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秉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空坠物砸伤人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 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一、民法典中小区高空抛物小区物业有责任吗民法典规定,住宅小区出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高空抛物中的法律责任 一、尤其是高层小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甚至威胁业主的生命安全. 二、高空抛物现象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三、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四、反映一个社会居民的基本素质,不排除一些抛物现象是
律师解答外墙脱落砸伤人赔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前提是脱落是由于外墙施工质量问题的。若是由于物业没有尽到物业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导致外墙脱落的,则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
法言俗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豆腐渣”工程,更是引起社会对建筑物脱落、倒塌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如何厘清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已成为立法和司法面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法理上,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公共道路堆物、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一样,都是物件损害责任的典型类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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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该案为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案。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
您好!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
这首先要区分打架主体是否成年,如未成年,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粘贴的外墙砖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掉落伤人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了保修期,责任由物管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物管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秉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