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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37日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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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37日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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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7日”的由来

侦查阶段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时期,也是后面各个流程的基础,所以说,侦查阶段对于整个刑事案件至关重要,而侦查阶段最为关键的期间就是拘留期。

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所以,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日。

到期后处理:逮捕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37日黄金辩护期的由来。

二、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心理状态

  (一)焦虑,不知所措型

自己的亲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了,作为亲属心情都会非常焦虑,不知道该干什么,这主要是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自己亲人未来不可预期造成的。

(二)沉着,需求帮助型

  知识和阅历比较丰富的犯罪嫌疑人亲属,会沉着应对,并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现实中这一类属于比较少的,也正是这一少部分人,由于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拖延,观望等待型

 这一类型的人,在遇到亲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会第一时间寻求帮助,大多数人都会去咨询律师,律师根据嫌疑人亲属的描述,给与法律上的解答,但对于是否委托律师犹豫不定,等下定决心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时,已经过了“黄金辩护期”,这一类型是现实中最多见的,这类案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与第二类案件时无法比拟的,具体原因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投机,侥幸心理型

这一部分人秉持“律师无用论”,认为找熟人打听打听案件情况,托熟人帮帮忙就可以搞定,殊不知违法成本的加大,在现在的政治环境和司法制度,熟人和关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回,等到明白时,大多为时已晚。

见过许多被告的家属,要求上诉的,现实中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是凤毛麟角,最后的苦果还要自己的亲人承受。

综上,亲属涉嫌刑事犯罪后,由其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为案件后期的辩护打好基础,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重视“37日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意义

(一)为后期的辩护打好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察机关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而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现实中由于普通公民对公权力由其公安机关的敬畏心理,加之人身自由收到限制,内心会极度恐慌,有时会做出一些不符合事实且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在笔录签字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会仔细阅读,一旦形成稳定的供述,就会成为定案的依据,会对自己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在拘留的最长期限37日内,侦察机关要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一旦检察院批捕后,案件结果无罪的可能性极为渺茫,这是因为

一、只要拘留在规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变更为不羁押的强制措施,即使最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宣告无罪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情况,而检察院一旦批准逮捕,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检察院机构改革,实行逮诉合一,也就是说检察院批捕的检察官就是案件的公诉人,批捕后检察官内心基本确认,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根据“定向思维”原则,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被采纳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二)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会见的情况,向侦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侦察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证据会非常重视,但律师由于执业要求和习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会特别敏感,会从会见的情况捕捉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信息,再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及时向侦察机关提交,现行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都十分严格,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司法机关都会比较重视,在案件后期的办理中会充分考虑。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前文所述,一旦批准逮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率将大大降低,所以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采取两种方法,

一、向侦察机关申请,

二、向批准逮捕的机关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办案经验,第二种方法的效果要优于第一种,这是因为,侦察机关该补而没有申请逮捕,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串供的要承担责任,而不该捕的申请逮捕了,检察院也批捕了,最终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检察院,所以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倾向于申请逮捕,检察院则不同,在批捕时会更为慎重,所以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会向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也取得良好的效果。退一步说,等于律师提前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在后期的案件办理中也会成功避免了审查起诉机关先入为主的现象。

(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人文关怀,平复其恐惧心理,使其正确面对

一个人当自由被剥夺后,内心是身份恐惧的,所以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第一次会见,都会给犯罪嫌疑人做心理疏导,并且也会把家人的问候详细向其传达,消除其恐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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