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
1个回答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共 5 章、79 条,大部分法条是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承袭和修订而来。

首先,有 9 个法条完全保留了原先《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

其次,有 62 个法条根据上述相关法律修订而来,其中有 30 个法条为非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文字、表述、法条引用和标的符号的修订或调整;

其中有 32 个法条为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主体范围的明确、删除部分限制条件、扩大了规制或保护范围等;

最后,有 8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婚姻编新增,主要涉及关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定义、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撤回离婚申请等事项的规定。

以下是两张整理图,主要是婚姻家庭编的。第二编婚姻家庭编 第1040-1118条共79个法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40—1045条1040修订《婚姻法》第1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该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1041修订《婚姻法》第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将婚姻法保护的主体范围中的“儿童”改为“未成 年人”,增加了残疾人主体,保护的主体范围更加明 确。

同时,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1042修订《婚姻法》第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原先该条文的两款内容拆分为三款。

1043修订《婚姻法》第4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系对家庭关系的表述,增加了关于优良家风、 家庭美德以及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同时进一步丰富 了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描述。

1044修订《收养法》第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调整了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表述,删除了平 等自愿原则和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增加了“禁止借 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内容。

1045新增——新增关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定义的规定。第二章结婚第1046-1054条1046修订《婚姻法》第5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47修订《婚姻法》第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中,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 的规定。

1048修订《婚姻法》第7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禁止结婚的事项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

1049修订《婚姻法》第8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50保留《婚姻法》第9条——1051修订《婚姻法》第10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婚姻无效的事项中,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内容。

1052修订《婚姻法》第11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胁迫结婚的规定,原先受胁迫方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现删除了婚 姻登记机关,修订为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 销婚姻;

其次,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起 算时间从原先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自胁迫行为 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53新增——新增关于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1054修订《婚姻法》第1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规定中,增加了一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1055-1075条1055修订《婚姻法》第1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56修订《婚姻法》第14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57修订《婚姻法》第15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58新增——新增关于夫妻之间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 和保护的权利以及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规定。

1059修订《婚姻法》第20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60新增——新增关于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1061保留《婚姻法》第24条 第1款——1062修订《婚姻法》第17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规定,不仅明确了 “共同财产”的概念,而在扩大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主 要为:在“工资、奖金”一项中增加了“劳务报酬;

在”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项中增加了”投资的收益“;新增 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修订了部分表述,将“继承或 赠与所得财产”修订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1063修订《婚姻法》第18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原先规定“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修订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 偿”的内容。

1064新增——新增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的规定。1065修订《婚姻法》第19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66修订《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4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符合的条件, 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1067修订《婚姻法》第21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抚养和赡养义务,删除了对于义务的直接 规定,删除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 为”的内容。

1068修订《婚姻法》第23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损害的责任承 担,从原先“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 的”修订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1069修订《婚姻法》第30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尊重父母婚姻,在子女不得干涉的范围中 从原先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扩大为“离婚、再婚以 及婚后的生活”。

1070保留《婚姻法》第24条 第2款——1071修订《婚姻法》第25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 当负担费用的规定,从原先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修订为“未成年子女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072修订《婚姻法》第27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73新增新增关于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时提起诉讼的规定。1074保留《婚姻法》第28条——1075保留《婚姻法》第29条———第四章离婚第1076-1092条1076修订《婚姻法》第31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11条非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自愿离婚的规定,吸收了《婚姻登记条 例》第11条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应当订立书面离婚 协议”,以及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且强调男女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077新增——新增了关于撤回离婚申请的规定。1078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第1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该条系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吸收了《婚 姻登记条例》第13条的部分条款1079修订《婚姻法》第3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 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1080新增——新增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生 效,即解除婚姻关系。1081修订《婚姻法》第3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将“须得军人同意”修订为“应当征得军人同 意”。

1082修订《婚姻法》第34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83修订《婚姻法》第35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规定,将原先条文中 “复婚登记”修订为“结婚登记”,不再使用“复婚啲概 念。

1084修订《婚姻法》第3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关于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规定,条文中明 确了原先关于“哺乳期”的范围,具体化为“不满两周岁 或已满两周岁”。

而且当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 的,由原先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 具体情况判决”修订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 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085修订《婚姻法》第37条实质性修订本条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删除了关于教育费的内 容。1086修订《婚姻法》第38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87修订《婚姻法》第39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在法院 判决照顾对象范围中增加“无过错方”,由原来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修订为“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088修订《婚姻法》第40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增加 了对于补偿的具体事项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再有 法院判决的规定。

1089修订《婚姻法》第41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修订为 “夫妻共同债务”。1090修订《婚姻法》第4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适当帮助的规定,将原先的“另一方应从其 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修订为“有负担能力 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提供帮助的一方增 加了有负担能力的要求。

1091保留《婚姻法》第46条——1092修订《婚姻法》第47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规定,删除了原 先“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的规定。

第五章收养第1093-1118条1093修订《收养法》第4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收养对象的规定,将原先“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修订到为,,未成年人”,扩大了收养对象的年 龄限制;

其次,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 订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1094修订《收养法》第5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公民”改为“个人”。

1095修订《收养法》第12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096修订《收养法》第1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未成年孤儿”改为“孤儿”;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改为“依照本 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1097修订《收养法》第10条 第1款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标点修订1098修订《收养法》第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一项修订为“无子 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一 项修订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增 加了一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 录”1099修订《收养法》第7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删除 了“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的规定,因为 该限制已经被第1093条规定修订。

对于华侨,不受无 子女的限制修订为不受第1098条第1项“无子女或只有 一名子女”的限制。1100修订《收养法》第8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将原先“只能收养一 名子女”修订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 —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其次,对于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修订为可以不受第1100条 第1款和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1101修订《收养法》第10条 第2款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02修订《收养法》第9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收养异性的规定,将原先对“无配偶男性收 养女性”的限制扩大到“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1103修订《收养法》第14条实质性修订本体系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删除了不受被 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限制的规定,因为该限制已经被 第1093条规定修订。

同时将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修 订为“不受第1100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1104修订《收养法》第11条实质性修订本条关于收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规定,将原先“收养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修订为“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 人的同意。”

1105修订《收养法》第15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订 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1106保留《收养法》第16条——1107修订《收养法》第17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不适用收养关系”修订为“不适用本章规 定”。

1108保留《收养法》第18条——1109修订《收养法》第21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订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110保留《收养法》第22条——1111修订《收养法》第23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12修订《收养法》第24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13修订《收养法》第25条非实质性修订法条引用修订/文字修订1114修订《收养法》第2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解除收养的规定,将原先“养子女年满十周 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修订为“养子女年满八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1115修订《收养法》第27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16修订《收养法》第28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17修订《收养法》第29条非实质性修订标点修订/文字修订1118修订《收养法》第30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解除收养后养父母抚养费的规定,将原先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修订为“抚养费”。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