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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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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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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 10 章、95 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承袭或修订而来,还有部分条款参考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有 20 个法条完全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其次,有 67 个法条系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以及《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修订而来,其中 23 个法条为非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标点符号、文字表述的修订或调整;

44 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内容主要是完善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受害人与有过失扩大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新增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限定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高空作业经营者的责任、高危区域管理者的高度警示义务及证明责任、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责任减轻事由、完善预防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制度、公共道路管理人的义务及侵权责任;

最后,有 8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新增了“自甘风险”、“受害人自助行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好意同乘”、“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侵权赔偿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164-1178条1164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删除了对民 事权益的列举式规定,修订为一般性规定“本编调整 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潜在地扩大了所 保护的权益范围。

1165修订《侵权责任法》第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是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民法典在该条中增加了 “造成损害”的规定,使得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更 加完善,成为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构成要 件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1166修订《侵权责任法》第7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67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1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68保留《侵权责任法》第8条——1169保留《侵权责任法》第9条——1170保留《侵权责任法》第10条——1171保留《侵权责任法》第11条——1172修订《侵权责任法》第12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73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是过失相抵的规定,明确了同一损害,并在损害 的发生基础増加了损害扩大的情形。

1174保留《侵权责任法》第27条——1175保留《侵权责任法》第28条——1176新增——新增了关于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

1177新增——新增了关于受害人自助行为条款。1178修订《侵权责任法》第5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为“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减 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第1179-1187条1179修订《侵权责任法》第1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规定,增加列明了 “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类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

1180保留《侵权责任法》第17条——1181修订《侵权责任法》第18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82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0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一是删 除了按侵权人获得利益赔偿的适用条件,即“被侵权 人损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益的”,銃一为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 利益赔偿”。

二是将“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与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一样,在其难以确定且当事人 协商不一致时,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数额。

1183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2条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4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物的侵害可以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由原先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修订为因故意或者大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意义的特定 物成严重精神损害。

1184修订《侵权责任法》第19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将“其他方式”明确为“其他合理方式”。1185新增——新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

1186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4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公平责任条款,将原先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分担修订为依照法律规定分担。

1187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5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将原先规定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修订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1188-1201条1188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2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89修订《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22 条实质性修订本条是委托监护情形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典》 在《民通意见》的基础上,一是删除了“但另有约定 的除外”,即监护人的责任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二是 将“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改为“受托人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文字表述上, 将“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改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1190保留《侵权责任法》第33条——1191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4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9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执行工作期间造成损害的规定,一是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修订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是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订为“承担相应的责 任”。1192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1条实质性修订本条是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在侵权责任 法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 定,一是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是将《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雇员”、 “雇主”改为“因第三人的行为”、“提供劳务一方”、“接 受劳务一方”,同时明确因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 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 担的是补偿责任。

1193修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条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94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实质性修订本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新増了“除 外情形”,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互 联网领域预留了立法空间。

1195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 5条 《电子商务法》第4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网络服务侵权救济和责任承担的规定,一 是将“被侵权人”改为“权利人”;

二是吸收《信息网络 侵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 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三是参 考《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该条增加“网络服务提 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发相关网络用 户”的规定;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修订为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五是增加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 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任。

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96新增——新增关于不侵权声明的规定。1197修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非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1198修订《侵权责任法》37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6条实质性修订文字修订,一是将“公共场所”进一步扩展为“经营场 所”和“公共场所”,且进一步细化列举的场所包括机 场、体育场所;

二是将场所的“管理人”扩展至“经营 者、管理者”;三是吸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的规定,在该条明确“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 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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