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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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
法院一般是不会查家属的财产的,只会查被执行人个人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表明,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到父母、配偶、子女的名下,那么法院可以对其父母、配偶、子女的财产进行清查。
《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奖惩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第二十六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
《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待遇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九条、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第三十条、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第三十一条、军官每年休假一次。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国家发
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国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规定:《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于1994年1月31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对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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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1、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3、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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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作了下列规定: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一、累犯的认定有何规定 1、一般累犯条件: (1)罪种,都是故意罪; (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 (4)年龄条件: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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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法规对车辆装载有许多具体要求。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2)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3)大型货运汽车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
对防范餐饮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如下: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2、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污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3、禁止在居民楼、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楼相邻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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