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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问犯人时发现新罪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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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问犯人时发现新罪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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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第69条:限制加重总和刑期之下数刑最高刑之上决定, 第70先并后减, 71条先减后并   ⑴判决宣告前数罪:限制加重·吸收·并科(相加)。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例:甲犯有一个盗窃罪和一个抢劫罪,盗窃判处有期徒刑5年,抢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后将总和刑期以下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0年以上,则甲应在10年到15年之间定罪量刑。

  ⑵刑罚执行中数罪并罚:①“已执行的刑期”;②发现“漏罪”与犯“新罪”并罚在方法上的区别:减去“已经执行刑期”的次序不同: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例:先并后减:  甲因抢劫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到第4年时,被人举报其在服刑之前还有盗窃罪还未判决,甲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5年,则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同时要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

  例:  先减后并:  甲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4年后,甲又打伤同监的犯人,被以故意伤害被判5年有期徒刑,则应先用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6年与伤害的5年合并,在6年以上11年(6+5)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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