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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法院申诉被驳回,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能再次向该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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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法院申诉被驳回,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能再次向该法院申诉?
1个回答

可以,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已经被驳回申诉的一般由其上一级法院处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你好,申诉是逐级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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