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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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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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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工作相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作死):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提示】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意不同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提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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