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一般意义上讲,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
按照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行政不作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五)、(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到三类行政不作为行为(当然,其中的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不应视为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范围基本一致。当然,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
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凡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不作为的具体状况,应分别或结合采取以下补救方式:
1、确认违法
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得到行政相对人理解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如果仅涉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而涉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责令履行
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在责令履行何种义务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应该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义务,如果只让其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则如果行政主体仍不履行实体上义务,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复起诉的诉累。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行政主体如何作为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且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更多应是程序上审查,一般不涉及实体审查。
如相对人申请颁证,但行政主体不予答复。则行政诉讼中只需审查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有无意志外因素,如果没有,而给予答复又属于其法定义务,不予答复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则法院可直接判令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至于答复颁证与否则无权命令。
3、赔偿损失
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因为“令行政机关履行必须执行的法定义务,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受害人如果过去受到损失,并未因此得到补救,……这时就要发生政府和官员对法律行为的赔偿问题”。
对于无履行必要或可能等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但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不作为,则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予以赔偿无疑是最好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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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行协商;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提起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提起时间、原因以及受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将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负责组织,所有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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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 对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界的观点大多大同小异。有观点认为,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还有的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职责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笔者以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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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不作为,应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给予审批。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
干部行政不作为可以向中纪委举报,你举报了,他们不会说不管。 相关知识: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
1、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时效一般是两个月。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居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如果工作人员拖延不处理,构成不作为侵权。这样,居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走行政诉讼程序维权。【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拨打110,要求转警务督察即可投诉派出所,如果行政不作为,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途径:(1)、公安局信访科;(2)、县、区、市效能办;(3)、各地公安局110;(4)、如果想要尽快见效并引起重视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投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XXXXX,邮政编码:XXXXXX。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事实和理由: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
1、首先得明确投诉那个部门。如果投诉政府下属的某个局委,可以在本级政府行风投诉在线网站上投诉,上级管下级。如果投诉政府本身,那就必须到上一级政府网站投诉了。2、其次,明确投诉的是部门集体还是某个公务员。如果仅仅是某些公务员自身违规违法,投诉到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中心或者检察院举报中心更为快捷有效。如果是部门整体违规,投诉作用就不大了,只能向这个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保障监察
什么叫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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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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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村干部行政不作为情况可以带着证据,写挂号信,或者亲自去向乡镇,信访等单位举报。在较大网上发视屏,发录音,用网名举报,引起媒体注意。太原殴打民工致死、致伤的案件,就是受害人的亲属在网络上传出来的引起当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全国媒体,全国民众的重视。
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的部门进行投诉;如果确定不理会,还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不作为的情况就是属于违反了自己履行的职责,从而让当事人承担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