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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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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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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报酬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当然若存在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对约定的工资标准做适当的调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相应的调整。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待约定事项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三、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则,明确规定工资调整的范围、条件、方法等事项。对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一同遵守。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工资待遇做相应的调整。当然无论如何调整、在降低工资待遇时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单方面降低某一劳动者工资,并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既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平等协商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对《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因经济状况不好对所有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实际上,各省市会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以仲裁或法院制定规定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企业因环保、行业特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形给予工资单方调整的自主权。

 

法律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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