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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如何退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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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如何退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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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退诉讼费的流程如下:

1、胜诉的原告到法院窗口递交退费申请材料材料包括:(1)《诉讼费用退还申请表》;(2)裁判文书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3)原缴费凭据复印件或非税系统缴费记录;(4)当事人是个人,要提交身份证、收款银行卡复印件;(5)当事人是单位,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一式多联款正式收据;(6)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单位委托的,还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情况,还需要收款人的书面指定:(1)申请退费一方有多个当事人,且裁判文书中未明确其中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数额。应由全部当事人共同书面指定其中一位当事人作为收款人,同时提交全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需指定裁判文书中未涉案的当事人收款的,需出具公证处认证的授权代为收款的文书。

2、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材料有误,一次性告知修正、补齐;(2)材料无误,领取申请办理退费的凭证。材料重点审查:(1)是否自愿承担诉讼费;(2)是否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3)是否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退费方式确认与处置(1)自愿承担预交诉讼费的,法院不退还,不得列入案件强制执行标的;(2)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不退还,列入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3)已预交,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4、完成退费10个工作日内,法院为当事人办事退费。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当事人退费的不同情形:(1)法院在省院系统核实败诉方是否已按要求交纳诉讼费;(已经交纳的,由法院打印保留非税票据;未交纳的,转入诉讼费强制执行程序)(2)诉讼费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执行主债权案件的标的;(已纳入的,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核实,法院不再办理退费)同意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后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完成强制执行立案后,办理退费;(3)败诉方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的内容不需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的,由胜诉方书面告知,直接办理退费。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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