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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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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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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2、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1)《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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