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方)于2006年5月购买张某夫妻(卖方)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当时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还在银行的抵押当中。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4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房子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便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归还贷款。到2011年底李某将42万多元的房贷还清,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可此时张某之妻因犯罪已到外地监狱服刑。
张某便对李某说:“房子卖给你了,房子你住着,房产证你拿着,我妻子在监狱,办过户很麻烦,过户以后再说吧,房子是你的了,你放心。”
李某也认为过户麻烦就同意了。2013年底张某之妻出狱,双方于2014年1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此时李某才得知该房产已于2013年10月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张某因欠债80万元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查封了该房产,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此拒绝办理房产过户。
李某前来要求我代理本案,因无法胜诉,我未接案。
本律师分析大家最为关切的三个问题: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该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
3、张某的债权人权利优先还是李某的权利优先。
关于合同的效力,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愿合法,合同有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房产的归属,即房产归谁所有,该房产属张某夫妻所有,不属李某所有。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于双方转让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李某虽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仍属张某夫妻所有,法院的查封合法。
关于谁的权利优先,张某债权人的权利优先。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的权利为何不能优先呢因为李某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债权,不是物权,该债权只是未设担保,也无司法保障的一般债权,而张某的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查封,其债权获得了司法保障,因此,张某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李某的权利。
如张某不还钱,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拍卖该房屋使张某的债权人受偿。
我分析到此李某已欲哭无泪,痛心疾首。花费将近90万元,穷尽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将要失去,作为律师,我为当事人深感惋惜,却已无能为力。
在法院查封前,李某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过户,但李某长达七年不去办理过户,才酿成今日无可挽回的后果。尽管当时房屋因抵押、张某之妻坐牢等原因过户确实麻烦,但并非不可为。
当日再麻烦,也远比今日损失殆尽好万倍。
以上的案例足以证明买房不过户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仅仅凭借一份有效的合同,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是保不住房子的。
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常常对所面临的风险浑然不觉,一旦风险成为现实,买方就损失惨重。相同的案例已有很多,当事人千万不要为了省钱、怕麻烦不办理过户,更不要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卖方的房产证自己拿着就万无一失,因为这些都不能使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虽然支付了几十万元,但法律并不认可你是房屋所权人,这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风险一:房屋遭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人明智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无效。由于此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
李某(买方)于2006年5月购买张某夫妻(卖方)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当时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还在银行的抵押当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4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房子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便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归还贷款。到2011年底李某将42万多元的房贷还清,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可此时张某之妻因犯罪已到外地监狱服刑。张某便对李某说:“房子卖给你了,房子你住着,房产证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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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房屋遭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人明智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无效。由于此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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