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方)于2006年5月购买张某夫妻(卖方)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当时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还在银行的抵押当中。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4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房子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便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归还贷款。到2011年底李某将42万多元的房贷还清,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可此时张某之妻因犯罪已到外地监狱服刑。
张某便对李某说:“房子卖给你了,房子你住着,房产证你拿着,我妻子在监狱,办过户很麻烦,过户以后再说吧,房子是你的了,你放心。”
李某也认为过户麻烦就同意了。2013年底张某之妻出狱,双方于2014年1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此时李某才得知该房产已于2013年10月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张某因欠债80万元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查封了该房产,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此拒绝办理房产过户。
李某前来要求我代理本案,因无法胜诉,我未接案。
本律师分析大家最为关切的三个问题: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该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
3、张某的债权人权利优先还是李某的权利优先。
关于合同的效力,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愿合法,合同有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房产的归属,即房产归谁所有,该房产属张某夫妻所有,不属李某所有。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于双方转让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李某虽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仍属张某夫妻所有,法院的查封合法。
关于谁的权利优先,张某债权人的权利优先。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的权利为何不能优先呢因为李某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债权,不是物权,该债权只是未设担保,也无司法保障的一般债权,而张某的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查封,其债权获得了司法保障,因此,张某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李某的权利。
如张某不还钱,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拍卖该房屋使张某的债权人受偿。
我分析到此李某已欲哭无泪,痛心疾首。花费将近90万元,穷尽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将要失去,作为律师,我为当事人深感惋惜,却已无能为力。
在法院查封前,李某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过户,但李某长达七年不去办理过户,才酿成今日无可挽回的后果。尽管当时房屋因抵押、张某之妻坐牢等原因过户确实麻烦,但并非不可为。
当日再麻烦,也远比今日损失殆尽好万倍。
以上的案例足以证明买房不过户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仅仅凭借一份有效的合同,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是保不住房子的。
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常常对所面临的风险浑然不觉,一旦风险成为现实,买方就损失惨重。相同的案例已有很多,当事人千万不要为了省钱、怕麻烦不办理过户,更不要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卖方的房产证自己拿着就万无一失,因为这些都不能使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虽然支付了几十万元,但法律并不认可你是房屋所权人,这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李某(买方)于2006年5月购买张某夫妻(卖方)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当时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还在银行的抵押当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4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房子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便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归还贷款。到2011年底李某将42万多元的房贷还清,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可此时张某之妻因犯罪已到外地监狱服刑。张某便对李某说:“房子卖给你了,房子你住着,房产证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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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房屋遭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人明智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无效。由于此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
风险一:房屋遭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人明智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无效。由于此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买卖房屋不仅需要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后续需要办理一系列房屋手续过户,但合同生效后协议即是有效的。那么农村买房不过户,签协议有效吗? 一、农村买房不过户,签协议有效吗 买农村房子过不了户,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只要主体签订适格就可以(本村集体村民之间可以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无法过户的话,房子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的。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无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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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公证,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过的法律效力高于未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
一、二手房买卖不过户后果如何?这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连续调整,二手房买卖合同大量增多。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很多人签订合同后并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交易的双方进行了公证或者签订了协议,甚至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但买卖双方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的,产权仍然属于卖方,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制度,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体现债权关系
一、什么是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中介公司,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所)和银行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过户后,该资金被划到原业主账户下,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要在监管银行开设账户。 二、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大致流程 二手房全款购房资金监管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提出资金监管需求 2)买卖双方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1、对于卖主而言:车辆转让后没有进行合法的转籍过户,原车主仍保留该车所有权。但是,享有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车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过户,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其他事故,原车主有可能充当冤大头,无辜承担赔偿责任,付出一定的意外代价。2、对于买主而言:即使能够日常驾驶这辆二手车,但产权未转移到自己名下,日后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卖车人日后反悔,可以收回汽车,有关部门追缴卖车人财产时,该车仍属于追缴范围,那买车
1、针对贷款买房担保人是有相关的风险的。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贷款人未还款达到一定的期限,担保人就必须替债务人还款,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1、首先,先找到卖房人协商解决。如果卖房人不履行过户义务时,买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所售房屋的过户手续。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房屋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买卖双方之间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查先生问:王律师,你好!我几年前和同学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自己没有参与经营,后来同学也没有管了,我们各自也早都离开上海了,公司早处于僵尸状态,也没有注销,我当时也没有当回事,近期我想在武汉成立一个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发现自己上了黑名单,不能办理公司,也不能办理贷款,怎么会这样啊?王律师答:前几年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影响,出现了创业的高潮,公司法又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工商注册的流程也非常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二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一般的商品买卖协议属于第一类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便生效;而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房屋买卖必须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办理了过户才能得
您好,不一定,真要以你名义贷款银行会和你面签贷款合同。你可亲自到北京银行核实。但公证时会有委托书要签,这时你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