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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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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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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可申请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对其他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就法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包括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问题,虽理论及实务界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但《九民纪要》认为,除两种特殊情形外(见下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亦可在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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