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早晨6时许,周志刚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
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同日下午14时许,周志刚从扬州往镇江方向行驶至扬溧高速57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再次因超载被罚款2000元。
周志刚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刚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周志刚作出罚款20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周志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周志刚违法超载行为的再次罚款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与外延。1.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最容易混淆,尤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多个违法行为。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处罚多次。不过,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之间有时也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对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呢?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
(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
如王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从甲地经过乙地、丙地到达丁地,如果其在乙地、丙地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直到丁地才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
但如果王某在丙地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而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到达丁地,其从丙地到达丁地的违法行为与其从甲地到丙地的违法行为则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在丙地被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
耕地保护一直都受国家重视,目的就是严防出现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制止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早发现、早制止、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卫片执法就是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将一个地区的土地、矿产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
开除单位员工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员工存在以下情形: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公司制度; 3、给公司带来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自己工作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③酒驾醉驾。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禁驾十年的(即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交通法规知多少】禁驾五年的(即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依据你违法行为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法律意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因为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在工商登记里面,开业和存续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表示企业还在经营。企业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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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首先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举报而报复劳动者将其开除。如果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之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开除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会介入调查用人单位的开除行为是否属于因为劳动者举报而才需的报复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无法给出正当合法的开除劳动者的理由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的理由不充分时,那么劳
如果确实没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一、违法行为几年后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而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某些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
一、违法行为多久未发现不行政处罚一般来说,行为人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
1、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果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一般就免于处罚。2、但是行为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超过五年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不能再给予当事人处罚。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
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卖淫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被抓后只能进行治安处罚,不能判刑。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满两年不能再追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