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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司被吊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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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司被吊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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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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