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刑事犯罪在主体构成上,也发生了复杂变化,由过去独立性的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集体犯罪。
这些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涉案疑犯多。肩负侦查、公诉和审判权能的司法机关,若不能正确区分独立的个体犯罪与共同犯罪,势必在定性及量刑上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性,有时甚至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本文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归纳出刑法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九种情况:
一、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则必须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为的行为,故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因二者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论处。如甲、乙是同一装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装卸货物时违反规定在车上往下扔重物,将一过路人砸成重伤,对甲乙则应分别定过失致人伤害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结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而实施的某一行为,与另一人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种情况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医生甲为杀乙故意加大处方的药量,护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发现而直接用药,造成乙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丙因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到某商店盗窃,甲盗得自行车一辆,乙盗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时犯,因无共同犯意的联络,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论处。
四、故意内容不一的共同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该不同的罪过内容决定了行为性质的不同。如甲、乙共谋想教训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后,甲基于伤害的目的殴打丙,而乙却出于杀丙的心理将其致死,则二人因故意的内容不同,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范围的界定要求行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又犯其他罪的,则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行为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其为“实行过限”。
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户外望风,由乙入室行窃。乙入室行窃后,又将熟睡的丙女强奸。则此案中乙的强奸行为已超出盗窃的共同范围,甲与乙不是强奸罪的共犯,只是盗窃罪的共犯,乙应独自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1、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1)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二人以上明知喝酒不能开车,仍然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应认定为酒驾案件共同犯罪。此种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一、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 一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如情人等)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
一、共同犯罪其中一人上诉案件如何处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犯罪其中一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
一、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一)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二)《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
一、如何来认定受贿罪共同犯罪1、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共同受
一、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决责令退赔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可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承担退赔责任超出自己违法所得的共犯人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共同犯罪的行为模式来看,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之要件,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清偿后即产生追偿问题。被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一、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的共同犯罪如何定罪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某甲与社会上的某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会对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案件中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处罚,并非是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一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
1、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责任判定相关规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会对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案件中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处罚,并非是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一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
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无论是本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还里内外勾结的犯罪,均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这两方面把握。首先共犯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审定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其次,共犯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只要其主体资格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同时又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则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
一、共同犯罪先后归案如何处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同案犯未归案的,如果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先行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移送
第一种做法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认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第二种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如何审查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二、二审法院如何处理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
法律分析: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条文中的“化整为零”是指肢解工程, 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 必须招标的要求或不按标准要求招标,或者采取将技术上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为划分为各 个标段,降低每个标段的规模或者将已具备发包、开工条件的同一建设项目人为分割为 一期、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