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根据我国的规定,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夫妻二人中有一人先去世后,另一人及两人的子女均有权继承属于死者的财产。
但是,如果在继承开始之前,子女就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占有死亡一方的财产,甚至占有死者享有一定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未去世的夫妻另一方可否要求自己的子女返还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与案外人任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任某于1980年12月7日购买了A房屋。1985年5月9日,任某死亡,涉案房屋由康某与任某的儿子任*利暂时居住。
2012年1月23日,任*利死亡。同年,任*利的儿子任*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利腾退涉案房屋。
被告任*利主张,该房屋已由任某卖与自己父亲任利,且自己对父亲的房产享有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康某与案外人任某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任某死亡后,原告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现被告任*利未经原告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任某卖给其父任*利,因涉案房屋系原告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任某在未经康某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对于任*利提出的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意见,虽在案外人任某死亡后,属于任某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被告任*利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任*利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康某。
四、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死亡,归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发生继承,其子女对此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但其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该财产占有使用的权利,故该子女占有使用该财产于法无据,对其提出的对涉案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可另案起诉,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其返还财产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所涉及的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是,其所代表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立法保护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其脱离本权获得保护,是为了通过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债权,同时,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
一、导言 根据我国的规定,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夫妻二人中有一人先去世后,另一人及两人的子女均有权继承属于死者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继承开始之前,子女就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占有死亡一方的财产,甚至占有死者享有一定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未去世的夫妻另一方可否要求自己的子女返还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与案外人任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任某于1980年12月
一方婚前隐瞒乙肝婚后一方可要求返还彩礼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婚前隐瞒乙肝而结婚的,如果双方离婚,这并不是退还彩礼的理由,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退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
夫妻一方私自投资,损失巨大,在离婚时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无权要求多分财产。但若一方因私自投资对外产生巨额债务,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不负担该部分债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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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要交的证据如下: 1、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权属证明;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的文件; 3、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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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的 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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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男女双方离婚时协议/法院调解将婚内房产过户给子女,后一方反悔,法院认定反悔一方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驳回其诉讼请求。基本案情即裁判结果如下,供学习参考。(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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