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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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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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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某某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

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马某某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某某不与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刘某某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某某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致使纠纷陷入僵局。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逾八旬的老人,在如此高龄起诉离婚应有不同寻常的家庭纷争,于是十分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询问情况。

经了解,双方夫妻矛盾积累较深,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离婚的意愿,未再坚持劝说双方勉强维持婚姻状况,而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加名登记问题上。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正视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有年龄阶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权通过离婚结束不幸婚姻的束缚。

 

 现实生活中,老年夫妻间关系不和、吵吵闹闹,往往被认为“这么多年都习惯了”,而矛盾之中老年夫妻的真实感情困惑易被忽视。

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意愿,周围亲友通常以“大半辈子都这么过来了”的态度表示不解和不支持,司法也易受该种社会氛围影响,“劝和不劝离”。

这种看似“和谐圆满”的处理方法却易造成老年人困顿其中不得脱身。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逾八旬,是社会通常认为不应再有离婚纠纷的年龄,但法院并非一味劝和,而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反复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束缚排除障碍。

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证明了老年人的婚姻纠纷应得到客观对待,受不幸婚姻煎熬的老年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同样应受保护,并对全社会正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启示作用。

 

 

 来源: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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