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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还在用现金发放工资?大大的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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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还在用现金发放工资?大大的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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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还在用现金发放工资?大大的坑啊!现在有不少企业仍然喜欢用现金来发放工资,因为现金不入账可以避税。更多单位的做法是银行转账工资一张表,部分福利待遇另行做账,避税的同时,万一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就可降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真是这样吗?

还是看了案例再说吧

工资用现金支付,员工签收也不算数

王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机械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计时工资、现金支付。王某于2016年10月离职时与工厂结算工资,在相应月份工资单“领款人签字”栏签了字。

随后王某以未付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工资1.68万元。

因劳动报酬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

结合之前月份工资清单由劳动者签字,而工资实际转账支付的情形,不排除2016年10月双方约定王某签字在先,机械厂转账支付在后的可能,故不能仅凭工资清单的领款栏签字,认定机械厂已足额支付工资。

另,机械厂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当日现金支付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宝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据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企业而言,以现金发放工资,员工签收领款的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员工以企业未支付工资为由起诉,企业因为是现金支付而拿不出证据,那就要负上赔偿责任了。

工资两张表,公司赔偿还是跑不了

李某在2010年入职上海某货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于六个月的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500元。

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待议。另约定工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办法按岗按绩取酬。

2012年11月李某在病休期间收到公司邮寄的解聘通知书。随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称,公司通过现金签收和银行转账2种方式发放工资,应将合计现金和银行转账的金额为月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赔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证明月工资标准方面的依据不足,为此,仅将银行转账部分作为其月工资标准,裁决公司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随后向法院起诉。

鉴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同行业相关岗位标准,甚至对于员工转正后的工资约定为“待议”,在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财务报表等资料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法院对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该公司按照李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宝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只要劳动者提出了自己的工资标准主张,而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应负的工资标准举证责任,法庭即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如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明显低于同行的工资,且不能说明理由的,而劳动者所提的工资标准更接近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以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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