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有效改革土葬,切实保护生活环境,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定》(同政发〔2009〕205号),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申领和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同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没有进行二次装棺土葬的申请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均执行本办法。
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籍和居住都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葬区死亡的人员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
户籍在土葬改革区但居住在火葬区和户籍在火葬区但居住在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 第四条 在外地就医或意外死亡的,其遗体原则上应就地、就近火化。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申领三项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社区(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火化有关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殡仪馆、公墓出具的骨灰寄存证明材料。 本地火化的还要提供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丧葬抚恤费证明》。
外地火化的及时与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殡葬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外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领取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的还需出具亲属签字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复核并按规定拨付。
领取的丧葬费,由原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付。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原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十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三项费用,报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直接支取。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领材料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出具材料的机关或机构协助鉴别。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申领三项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冒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相关待遇的,要责令其退还冒领或骗取的资金。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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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是生前领取3到6个月左右的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10到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