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属于工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属于侵权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职工丧葬费的含义是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为人身侵害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
法律分析:没有。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为有: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3、1945年9
企业职工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一为每人1000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企业为去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时租用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用,由企业报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领取丧葬费期限为1年。向社保局提供死亡证明等必要文件,社保审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组织依据当地限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社保组织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遗属的范围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一为每人1000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企业为去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时租用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用,由企业报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人
法律分析: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
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的补助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单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根据住院费用确定的,费用在一千三到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一、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有哪些补助 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的补助有: 1.丧葬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
生活困难补助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对所属职工和职工死之后其遗属生活发生困难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是社会主义劳保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费用在福利费中支付。那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哪些条件呢?小编为您解答。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父(包括...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有效改革土葬,切实保护生活环境,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标准1、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2、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3.、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4、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标准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遗属生
法律咨询解答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三条
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抚恤金是由国家或企业,对于死亡员工家属进行的赔偿,抚恤金一般是由直系家属商量后来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分配时产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时,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进行调节并分配。但是法院一般都会进行平均分配。抚恤金跟法定的遗产继承的顺序一样,由配偶、子女父母等优先进行分配。 抚恤金分为两种: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抚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一、抚恤金不纳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尊敬的xx领导:本人xx是职工的家属,老公xx因患肝癌去世。老公xx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支队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人:二〇xx年xx月xx日看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