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有效吗?10个判例,归纳3大裁判观点
相关法律法规:
1、《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十件案例:
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
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
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
"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三继承的李某七的遗产。
【法院判决】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
【案件评析】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
盐城市某处房屋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盐城市某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嘱,并将该起草的遗嘱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告知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丈夫代签,由孙某捺印确认。
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车库的一半按遗嘱继承归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决】该遗嘱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继承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嘱是根据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嘱的内容,并当面签名确认,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并合法有效。
王某乙对位于盐城市某处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3、彭某甲、彭某乙与钮某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595号
【案件评析】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仅有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遗嘱无效。
【案件概述】彭某甲系被继承人彭和平与吴爱民的独生子,1993年6月彭和平与吴爱民诉讼离婚。2000年6月12日钮某与彭和平结婚,婚后无子女。
彭某乙系彭和平的父亲。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钮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显示为2014年8月20日,第二页立遗嘱人处有彭和平字样的签名,见证人处有黄某的签名”的打印遗嘱,要求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彭和平遗留的招商银行帐户存款5538.39元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彭和平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121720.96元、个人企业年金资金余额(未扣税费的金额为348855.61元,实际分割数额以可领取的实际数额为准)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于甲等与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
【案件评析】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过程,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的打印遗嘱,因其内容真实性的不确定,属于无效遗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于C与柏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C于2011年1月23日报死亡。于C的父亲于D于1977年6月16日报死亡,母亲张A于2011年12月21日报死亡,于D、张A共生育子女共七人,即于C、于B、于E、于A、于F及于甲、于乙;
其中于F于1994年10月26日死亡,于F与其配偶育有一女,即于丙;于E于2012年6月28日报死亡,涂某某系于E的妻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即于丁。
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于C名下的房产,即沪太路房屋遗产份额。于甲提供内附《遗嘱》的《律师见证书》一本,要求遗嘱继承沪太路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于甲提供的《遗嘱》为律师事先制作,并提前打印,再由于C在遗嘱上签字并捺印;于C立遗嘱时具备书写能力,但遗嘱内容并非其本人亲自书写或打印制作,而两位见证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仅证明了于C签字及捺印的真实性,但并未作为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其律师见证书中还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嘱》本身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该涉案遗嘱实为律师事先制作并予以打印,再到养老院由于C在遗嘱上签字并捺印;其次,王雷在原审中陈述:我们主要见证他(于C)签字和捺印的过程,对遗嘱内容不在见证范围内;
最后,《律师见证书》中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嘱》本身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故认定涉案遗嘱无效,沪太路房屋由双方当事人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5、陆B等与陆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
【案件评析】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除非有证据证明系遗嘱人自己打印成文,应属于代书遗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陆金余于2011年3月24日报死亡,被继承人张菊仙于1994年3月24日报死亡,两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陆B、陆乙、陆水兰、陆水红、陆C、陆D、陆甲、陆丙、陆丁、陆A十人;
陆水兰于2003年5月死亡,张鸿森系其配偶,张志忠、张志强、张志荣系其儿子;陆水红于1986年6月6日报死亡,王甲系其女儿;
陈某某系陆金余的再婚妻子,两人于199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上海市商丘路XXX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陆金余名下,为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以下简称陆甲等)以被继承人陆金余生前立有遗嘱为由,要求按陆金余的遗嘱继承分割陆金余遗产。
陆B等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两被继承人遗产。遗嘱内容系打印,上有陆金春、陈炳生二人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和陆金余作为遗嘱人的签名。
但陆炳生并未见证整个立遗嘱的过程,且另一见证人陆金春已去世,无法查明遗嘱的代书人。
【法院判决】对见证程序的质疑无法让法院确信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涉案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张菊仙的遗产依法应由陆金余、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十人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继承人陆金余的遗产依法由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陈某某十人按法定继承分割。
6、吴某诉胡某一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顺民初字第2807号
【案件评析】他人所打印的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的打印遗嘱,是无效遗嘱。
【案件概述】白春立系原告吴某之子,出生于1973年1月11日。1996年1月22日,吴某与胡宝友登记结婚。吴某、胡宝友结婚后,白春立随吴某与胡宝友一起生活。
1999年8月27日,白春立与秦某登记结婚。胡某一系白春立与秦某之子,出生于1999年5月23日。白春立于2012年11月16日去世,胡宝友于2013年1月30日去世。
原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盖有胡宝友的签名章。日期为“2012年月日”,未填具体日期。日期处以上的空白部位有半个指纹。
原告要求依据该遗嘱,继承胡宝友的遗产。
【法院判决】原告提交的《遗嘱》系他人所打印,故应视为代书遗嘱。对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同时,该《遗嘱》并无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涉案财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7、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716号
【案件评析】有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打印的过程和内容均是在其中一位见证人指示下形成的打印遗嘱,在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
指示打印的人,即是见证人,又是代书人,遗嘱内容系打印不构成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张传兴、苗芙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原、被告,分别是: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丁。
苗芙蓉、张传兴分别于2012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因病去世。张传兴生前于1985年自建有一套民房以下简称365号,所有权登记在张传兴名下。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威海高区田和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365号房屋安置回迁。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继承分割365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要求按遗嘱继承。该遗嘱内容系打印,两位见证人在共同听取了张传兴夫妇的意见并起草稿后,见证人之一的谷某到打印店打印材料,遗嘱打印的过程及打印的内容均是在谷某指示下进行的,且签字时再次经过张传兴夫妇的确认,见证人谷某、黄某,立遗嘱人处有张传兴、苗芙蓉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判决】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系合法有效的遗嘱,诉争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按遗嘱继承应归被告所有。驳回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要求继承分割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家疃村365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
8、廖荣基与陈妙瑶确认之诉纠纷案
【案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案件评析】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在本质上属于代书遗嘱。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签字的要件,并不直接导致遗嘱的无效,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案件概述】廖荣基是廖志扬与梁碧珊的儿子,香港居民,在香港居住生活。陈妙瑶是廖志扬的表侄女。廖志扬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乡顺德居住生活。
期间陈妙瑶一直与廖志扬共同生活,并照料廖志扬的起居饮食,廖志扬与其以父女相称。2002年6月20日廖志扬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病期间,由廖志扬口授,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惠华代为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国内范围属于其所有的一切财产由陈妙瑶继承,廖志扬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盖上指印。
律师对该《遗嘱》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广东省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廖志扬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律师外,还有廖志扬的朋友梁丽冰、佛山中医院的护士程丽球、廖志扬的护理人员雷忠香,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
廖荣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廖志扬所立《遗嘱》是由律师代为打印,廖志扬在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亲笔签名并按指模,并有律师签名及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盖章。
虽然除李惠华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廖志扬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而且见证人能相互证明在场且陈述一致,可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廖志扬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对原告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9、王某某与孙某甲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案件评析】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
【案件概述】王某某和被继承人孙某丁于1990年结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子女,系王某某继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因病去世。
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的房屋系王某某和孙某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嘱一份。
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经广州军区联勤部武昌武珞路干休所干部吴发春、陈宁在见证人处签名。
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2010年所立遗嘱,继承孙某丁的遗产。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未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因不是孙某丁亲笔书写的,不是自书遗嘱;
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后一份遗嘱无效,以第一份遗嘱为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
该案经检察院抗诉,由湖南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再审认为第二份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10、蓝甲与蓝乙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9号
【案件评析】非在被继承人当场见证下形成的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的打印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蓝丁于2010年1月15日去世,其妻子刘某某于1992年2月27日报死亡。蓝乙、蓝丙、兰某某与蓝甲系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孙甲系被继承人的女儿蓝戊的配偶,蓝戊于2008年10月7日报死亡,孙乙、孙丙系蓝戊与孙甲的婚生子。
胡某某系被继承人的儿子蓝己的配偶,蓝己于2001年5月27日报死亡,蓝己与胡某某未生育。被继承人蓝丁去世后留下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屋一套。
2008年12月23日,蓝丁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系打印。蓝乙、兰某某、孙甲、蓝丙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均等继承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屋中的三分之二份额。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为,《遗嘱》内容虽为打印形成,但文字打印仍可归入亲笔书写之范畴,故该遗嘱性质上仍系当事人亲笔书写之自书遗嘱,蓝丁本人亦签字确认并注明年月日,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的自书遗嘱。
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本案中涉案的打印遗嘱形成时,被继承人有书写能力,但该遗嘱并非被继承人亲自书写,遗嘱打印形成时其亦未在场,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和打印遗嘱的形成,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存在非同一性,该遗嘱并不符合构成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原审判决认定该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所不妥。
司法观点: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根据前文10个案例,法院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遗嘱有没有见证人? 遗嘱不一定有效的
遗嘱和分家协议的区别: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待继承开始后,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分家协议则需要一个家庭里所有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协议才发生效力。2、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对他人财产做出的处理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将遗产留给“小三”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答: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立遗嘱把个人财产给小三是无效的,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
在社会实践中,一个人一辈子多少会积累一些财富,比如:车子,房子,票子等等。在自己百年之后通常是留给子孙后代,如果父母私自立下遗嘱是否有效呢?今天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易轶带大家一起了解:“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这个话题。我们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的解读。一、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1、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2、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老人私自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5)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自己写的遗嘱有效吗?《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的形式,其中第一种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自己亲笔手写的遗嘱,包括书写遗嘱全文,及亲笔签字,写上年月日,有用章习惯的还要盖上私章。如果是打印件,就不叫自书遗嘱,是另外一种形式,即“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不要求必须本人打印,但是必须本人签名,如果有多页的,要在每一页签字并写上年月日。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我们经常所说的精神行为健康
1、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2、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1950年的地契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一、1950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可见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土地改革完成后,所有的土地契约就随之废止。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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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当月算工龄。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工龄是根据按月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最低缴费年限,虽然常说的叫做15年,但15年所对应的月数是180个月,只要能够满足这180个月的累计缴费,就可以去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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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养老保险断交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当然在你退休前必须缴满15年,也就是180个月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当然也是多缴多得,所以我们还是尽量不要断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
双方因吵架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协议。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
打印的遗嘱具有下列条件的有效: 1、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3、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4、遗嘱中的财产是合法个人财产,且有处分权; 5、遗嘱每一页上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