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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三个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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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三个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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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从居住权的设定要件角度出发,离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设立居住权的条款。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离婚协议书是既涉及到自愿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又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处理的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对协议离婚及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在内容合法的情形下,应与居住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应包含:(1)离婚当事人的姓名以及住所;(2)设立居住权住宅的位置,住宅是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列明设立居住权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附带条件和要求,例如,对个人居住空间的单独划分、对公共区域使用分配的具体规则等;(4)居住权期限,该期限既可以是具体的期限,也可以是附条件的期限,例如,一方再婚或者有其他住房时解除居住权设定等;(5)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居住权合同、离婚协议书中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作为具体的争议解决方法。  

三、居住权经登记生效。居住权因登记生效,故离婚当事人通过自愿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若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当事人无法自行以设立居住权的方案就唯一住房的分割方式达成合意,人民法院有权通过作出离婚判决的方式为离婚当事人在涉案住房上设立居住权。生效的司法裁判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故居住权可以经由司法判决的生效而设立。离婚判决中应包含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即当事人的姓名与住所、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位置、居住的附带条件及要求、居住权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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