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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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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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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三、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三)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五)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六)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七)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八)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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