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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2)建设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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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2)建设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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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单位的责任,主要是在于项目资金的安排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还需要通过财政和审计机关进行监督。4.3.1建立保障机制的义务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4.3.2项目资金安排的义务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包括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资金不到位行政责任】

适用情形(2+1):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

      (或者)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要求】

法定义务: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到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于一些项目开展后续的具体情形,《条例》也规定了明确的行政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后续资金保障责任】

情形:

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

2.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3.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4.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责任:

除依法承担责任外,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4.3.3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3.4订立合同,按照约定拨付人工费用书面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不提供合同或者无法提供合同的行政责任】

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合同】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用拨付的争议豁免】

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规定的非常具体。

【不违约拨付人工费用的行政责任】

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3.5集体讨薪的处理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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