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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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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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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工伤认定标准就是规范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工伤认定在管辖上有一定的规定也就是地区的认定权限问题,那南京市工伤认定权限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南京市工伤认定权限规定以往,除浦口、江宁、六合、溧水和高淳XX以外,南京XX和三个开发园区的工伤认定全部集中在市人社局服务窗口办理,因服务范围半径过大,不仅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办事往返耗时费力,而且也带来了窗口排队等候时间和办理周期过长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服务对象就近就便办理业务,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南京市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工伤认定管理层级。

二、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南京市工伤认定权限规定是什么,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受害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认定之后就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赔付金作为补偿,各位劳动者应该知道工伤认定标准其实就是工伤认定范围,要了解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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