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是行政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对该罪采取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并没有叙明“虚开发票”的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对其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该罪犯罪数额的司法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根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凡是开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就属于虚开。
与之相对应,所有不相符的数额(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的混开也属于这一情况)均属于犯罪数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是保障法,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范围要小于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由此决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不必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
只有危害到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犯罪数额的认定也秉持同一立场。
基于此,混开情况下(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虚开发票罪金额应当以逃税套现金额为准。
上述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二是混开情况下(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虚开发票罪金额的计算应当以票面金额为准,还是以逃税套现金额为准?
我们认为,从行政犯罪的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解读:
第一,虚开发票罪属于行政犯罪,在罪状表述并没有明示“虚开发票”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但是,这种根据行政法规内容对行政犯罪罪状的解读,必须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如果简单地将行政法规的内容完全套用在刑法条文之中,不考虑刑事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会导致刑事立法的虚无。
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以“暗度陈仓”的方式弱化甚至取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法律的立法权。这显然是违背现代法治原则的。
基于此,对虚开发票罪相关规范的解读虽可以借鉴《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但不能进行简单对接,必须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规范进行独立性评价。
第二,结合刑法规范对“虚开发票”进行独立性评价,必然涉及到虚开发票罪的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从虚开发票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看,刑法将“虚开发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意味着刑法设立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换言之,如果虚开的发票既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也没有危及国家的税收秩序,甚至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都不具备时,该行为便丧失了刑法评价的基础,也就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只成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例如,甲去某大型会馆吃饭,而后让会馆开具办公用品发票。除非甲让会馆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或者避税,否则会馆给甲开具的发票虽然“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虚开发票”,但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同理,混开发票情况下真实交易部分,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开具该部分发票的目的不是逃税,那么该部分就不存在危害税收征管的可能性,该部分数额就不能作为犯罪数额计算。
例如甲将一张混有真实交易(800万元)和逃税套现(200万元)、票面额为1000万元的发票分作两次开具,一张是真实交易的发票(800万元),一张是逃税套现(200万元)的发票,这两种情形对于国家税款可能造成损失的都是逃税套现的200万元部分,甲虚开发票的犯罪数额应为200万元。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有三个指标:一是销售额,即票面开具的销售金额;二是税额,即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数额;三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一般定刑量罪是按照虚开的税款数额或国家的损失金额为依据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虚开发票罪怎么认定数额。虚开发票是要对其进行极大的法律制裁的,而且是属于刑事犯罪,对其的处罚程度是根据虚开发票的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决定,也会有不同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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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
虚开发票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在具体实践中,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行为是否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的认定,也是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1、虚开税款的数额 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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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始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在该罪第三款中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一、虚开发票罪未遂怎样认定1、虚开发票罪既遂、未遂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流的观点有两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主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具有未遂形态;(2)、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造成增值税款流失,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才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对于未用于抵扣的,属于犯罪未遂。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第
前言:虚开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多发的经济类犯罪,人们较为熟知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对虚开发票罪的认识相对浅薄。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布了一系列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有9家广告公司和商务咨询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下,向数十家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医药企业接受不法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有虚增费用偷税的嫌疑,可能有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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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一、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虚开普通发票案虚开刑法第二
你好,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应你好,关于虚开发票罪追诉时间是多久呢,首先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虚开发票罪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犯罪责任的期限。除了刑法的特殊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往往意味着无法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与量刑幅度有关,应根据各罪中的量刑幅度来确定追诉时效。虚开发票罪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设立了3个量刑幅度,追诉时效因此有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发票罪的量刑幅度有三个。第一个是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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