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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人报案后办案机关不予立案问题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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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人报案后办案机关不予立案问题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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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人报案后办案机关不予立案问题救济途径

最近接到电话咨询,询问自己因某事情被骗10余万元,但对方写了欠条了,自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现在对方不接电话,派出所建议其通过民事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了解到情况后,本律师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诈骗。其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项的理由为:自己认识银行行长,将10余万款项交给他,由他来找银行还款,可以减免咨询人利息。

为此咨询人才将款项交付给对方,并且给了2000元好处费。对方要求以借条形式确认收到咨询人的款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咨询人相信其收款就是为了偿还咨询人欠银行的贷款,但对方在收到款项之后拒不将款项交给银行偿还咨询人贷款,反而失联。

足以说明对方虚构事实、意图占有咨询人的财产,其行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公安机关拒不立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后在本律师与咨询人共同到公安机关提出正式报案,公安机关联系到对方并阐明利害关系后,对方在三日内将款项归还给了咨询人,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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