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5、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
新就业人员(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再次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选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申请地点
苏州公租房申请在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苏州各区住建局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
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锦帆路239号电话:65109046
2.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电话:0512-85182360
3.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江苏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联系电话:0512-68251280
4.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551号电话:63483293(白天)18051120565(全天)
5.苏州市吴中区住建局
地址:吴中东路169号建设大厦电话:(0512)6563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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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房能住多久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公租房是种过渡性住房,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按目前的观念,最终还是购房。“比如一个家庭一个月能积蓄2000元,5年可积蓄约10万元。这时可购买其他政策房,可付首付款。”5年不是绝对期限,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保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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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
拒不退出公共租赁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提交的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婚姻情况与收入情况证明;租住公房的应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