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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干部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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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干部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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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

(六)开除第七条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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