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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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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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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有效的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特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意识;

开展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卫能力;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排除隐患强化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学校的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副校长分别是分管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正职是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所在教学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教师员工是所在岗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规、指示和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研究安全事故及违纪事件处理意见,通报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并上报。

第六条学校设立专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学校要与所在辖区的公安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安全网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第八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学校各二级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九条学校及各部门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治安防范和法制教育。

第十条学校及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震、防病、防盗、防触电、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教学部门要在有关学科中有机的渗透安全,法律教育内容。第十二条认真落实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对学生进行新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三条治安安全管理

1、保安24小时设固定岗和巡逻岗值班。

2、学校保安室对来客进行登记,预约请示经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同意后由保安室发放嘉宾卡或出入证方可进入。

3、对进出校门的外来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制度。

4、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能在校内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认真盘查并上报办公室。

5、严禁学生吸烟、酗酒,严禁师生吸毒。

6、严禁师生与外界不正当人员交往;严禁观看,淫秽书刊;严禁登录色情网站。

7、教职工离校要有请假单,学生离校要有手续齐全的请假单。

8、财务人员外出取款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前往,车辆要交替使用,现金或有价证券按相关规定保管。

9、学生宿舍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

10、在校内施工人员须到总务处办理施工证,方可在校内活动。

第十四条教学安全管理

1、体育教学或训练要科学地安排,遵循由浅入深、从易到难的教育原则进行;凡训练高难度动作,必须在保护垫上进行,教练、教师在场亲自指导和保护;

进行器械训练时,课前必须检查训练器械是否结实、牢固,以免器械伤人。

2、实习实训教学,教师要指导学生,严防发生触电、中毒等安全事故。并按国家规定管理好有废弃物品。

第十五条饮食、疫防安全管理

1、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防止食物中毒。食堂严禁采购无证、不合格食品。食堂生熟食分贮。不买、不吃过期变质食品。

餐具要及时消毒,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做到持证上岗。医务人员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

2、按规定定期做好疾病、防疫工作,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隔离,送医院就治。师生员工有急、重伤病应及时送往附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第十六条安全用电管理严格安全用电管理,严禁乱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要爱护学校公物,保持各种电器及开关、插头处在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

1、按国家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挂牌定人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2、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实训室、实验室教师、图书馆理员、宿管老师、仓管员、保安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3、学校每季度对消防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严格管制室内用火,严禁学生抽烟和使用打火机等用具。严禁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看书和焚烧杂物,严禁在宿舍内燃用蚊香。

第十八条集会活动安全管理学生的大型集会(会议、演出、郊游、旅游、参观、学习等)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做到事前勘查,有足够的领导和教师带队,并上报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不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管理学校要按规定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师生外出参加任何活动,不许乘坐车况不良、无牌无照、无证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工作保障体系

1、对学生进行24小时跟踪管理,按区域、分时段制定职责,确定责任人。

2、根据不同工作属性,确定检查、汇报的时间、内容,并有书面报告与处理意见。

3、做好师生的人身平安保险及固定资产保险。

4、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定期进行校内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定期请消防、卫生监督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等级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2人表皮受伤;23人翻墙外逃,没有及时找回;直接经济损失XXX元以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2人头部、内脏、骨头等体内组织受损大,但未失去功能;3人以上表皮受伤;46人翻墙外逃,没有及时返回;

直接经济损失100XXXX2000元以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人体内组织受损严重,生命垂危或失去功能;3人体内组织受损伤,但未失去功能;5人以上表皮受伤;

710人翻墙外逃,没有及时返回;直接经济损失200XXXX5000元以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人死亡;2人以上生命垂危或体内组织失去功能;10人以上表皮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认定

1、过失、过错、失职及违规责任认定工作人员未按时上下岗,中途离岗,在岗没有认真执勤等造成责任事故。各部门人员对安全隐患不检查、不知情或知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知情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不及时等造成责任事故。

教师或其他人员工作方法、组织、措施、安排不科学、不到位等造成责任事故。各级人员在各类教育中,不耐心教育、意气用事、方法简单粗暴,不坚持正面教育,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造成责任事故。

错误教育或误导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事故。发现破坏安全设施行为不及时制止致使设施被破坏。

2、渎职责任认定未制定制度、措施、方案;工作未安排、布置、落实,安排工作责任、地点、时间、人员不明确;工作未督导、督查和督导不力、督查不及时;

出现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处理

1、处理程序一般事故:当时处理,当天上报到上一级;严重事故:当即处理同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特大事故:当即处理,直接向校长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汇报;

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

2、责任事故处分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解聘等。情节严重者,触犯国家法律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过失、过错、失职、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即追究从主办人起直至以上两级人员责任。

第六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部门,当年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对发生学生恶性死亡案件的,部门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第二十一条对保护学校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的教职工部门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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